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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中惠这个山东人,养了一群猪!被拘留了,还罚了一万元!!!-莱芜圈

胡中惠2017年3月28日,我局接到市环保局移交案件线索称:莱阳市万第镇某村于某光经营的养猪场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进行非法排放污水。
接到线索后,食药环侦大队对涉案养猪场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于某光养猪场非法排放的污水)
为减少经营成本 竟然挖简易渗坑
经查,于某光(男,47岁,万第镇人)2015年开始经营养猪场,开始经营养猪场后,于某光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图省事,在养猪场的院墙外挖了两个渗坑,并将未经过任何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渗坑。
时间长了渗坑逐渐被养猪场排放的未经过任何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填满,不仅气味难闻,还污染了环境,更是让周边的村民难以接受,每当夏天更是苦不堪言,臭味、蚊子、苍蝇乱飞,窗户都不敢开。
(于某光挖的简易渗坑)



期间,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于某光经营的养殖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并多次进行督促整改,于某光拒不整改。
于某光经营的养猪场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进行非法排放污染物,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罚款1万元的处罚,并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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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落尽 转瞬即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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