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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阁学社】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演变-民族学与人类学Anthropology
The Evolution of the Fighting of the MiannanTownship in the Qing Dynasty

【作者简介】郑振满,福建仙游人,厦门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社会文化史。
所谓乡族械斗, 是指不同乡族集团之间的武装冲突。乡族械斗的盛行, 反映了社会控制权由官方向民间的转移。清中叶前后, 南方地区的福建、广东、广西、江西、安徽、浙江等省, 普遍发生了大规模的乡族械斗, 这是清朝由盛入衰的重要标志之一。福建东南沿海的漳州、泉州、兴化等地, 早在清初已是械斗多发之区, 清末一度演变为乡族割据局面神医修龙, 受到了历朝统治者的密切关注。其流风所及, 对台湾、粤东等地的械斗也有深刻影响。乡本文着重考察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演变趋势, 并分析其社会根源。
闽南乡族械斗的盛行, 可以追溯至明代前期。咸丰皇帝曾询及福建械斗的起源, 漳州知府张集馨奏称:“臣查《漳州府志》, 盛于永乐末年, 其始则不可考。”明中叶以后的社会动乱, 导致了闽南民间的普遍军事化, 遂使乡族械斗愈演愈烈。清人汪志伊在《敬陈治化漳泉风俗疏》中说:“查闽省漳、泉二府, 宋时有‘海滨邹鲁’之称, 由风俗以思教化, 美可知也。自明季楼寇内犯, 练乡兵以卫村堡, 募其勇豪, 授以军器, 尚勇尚气, 习惯成风, 嗣遂逞忿械斗。礼义廉耻之风微, 而诡诈贪横之习起。”郑振图的《治械斗议》亦云: “前明之季, 海氛不靖, 剿劫公行, 滨海居民各思保护村庄, 团练乡勇, 制造戈兵。逮入国初, 耿、郑交讧, 戈铤蔽野, … … 百姓习于武事。其间聚族之人, 挟睚眦之嫌, 辄至操戈相向, 彼此报复, 率以为常。械斗之兴, 有自来矣。”这种在长期战乱中引发的乡族械斗, 在闽南地方文献中尚有不少记载, 兹不赘述。
清代闽南的乡族械斗, 大多因大姓欺凌小姓而引起。雍正皇帝在谕旨中说: “联闻闽省漳、泉地方, 民俗强悍, 好勇斗狠, 而族大丁繁之家, 往往恃其人力强盛, 欺压单寒。偶因雀角小故,动辄纠党械斗, 酿成大案。及至官司捕治, 又复逃匿抗拒, 目无国宪。”乾隆皇帝也认为: “漳、泉等府民人, 凡遇争夺田土、集场及口争等事, 辄率多人, 执持器械, 以决胜负。大姓欺凌小姓,小姓不甘, 又复纠集多人, 复仇报怨。”在械斗过程中, 小姓为了抵御大姓, 往往组成各种形式的族群联盟, 与大姓长期抗衡。因此, 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主体,并非单纯的宗族组织, 而是较大规模的乡族集团。以往的论者, 往往把乡族械斗简单归结为宗族械斗, 因而未能揭示其演变趋势与区域特征, 有必要略作辨析琴江满族村。
明清之际, 闽南地区已有不少“合众姓为一姓”的乡族集团。据《台湾外纪》记载易唐网, 在漳州府平和县一带, “崇祯间乡绅肆虐, 百姓苦之, 众谋结同心, 以万为姓。”这一同“姓”集团拥有自己的乡族武装, 于南明永历四年率众归附郑成功, 从征江南各地。郑氏失败后, 该集团的主要成员归隐于漳州云霄一带的寺庙中, 继续从事反清活动, 成为早期天地会的创始者。”清代前期,此类拟制的同姓集团与日俱增, 名目繁多。《宫中档》刘师恕奏折记载: “其初, 大姓欺压小姓, 小姓又连合众姓为一姓以抗之。从前以‘包’为姓, 以‘齐’为姓, 近日又有以‘同’为姓, 以‘海’为姓, 以‘万’为姓者”。在乡族械斗较为激烈的地区, 就连大姓之间也有类似的同“姓”组织。例如, 泉州府同安县于雍正六年发生“包、齐”二姓大械斗, 其中“包”姓集团即由李、陈、苏、柯等大姓组成, 而“齐” 姓则由众小姓组成。自郑振图在《治械斗议》中, 对“包、齐”二姓特作如下解释:“强斗弱以族胜, 名曰‘包’。包者, 必胜之谓。弱斗强以联族胜, 名曰‘齐’。齐者, 协力取胜之谓。”这说明, 在闽南历史上, “包、齐”二姓已成为社会分类的标志, 专门用以特指不同的械斗集团。
清中叶前后, 闽南乡族械斗的规模日益扩大, 械斗的主体逐渐演变为各种“会社”。道光年间, 龙溪知县姚莹在《召乡民入城告示》中说: “昔日之斗, 会社犹少居长龙, 今各处无不会社。”后据说,当时龙溪县共有一千零八社。这种因械斗而形成的“社”,平时同类相联, 通过“会社”的形式而组成庞大的乡族集团, 一旦械斗发生, 遂演变为大规模的攻守同盟, 形成广泛的军事对抗。姚莹对道光时期龙溪县的械斗态势有如下描述:
尔者古县之郑姓及杂姓五十余社械斗于南, 天宝之陈姓及杂姓七十余社械斗于西, 田里之伍姓及洪岱之施性械斗于东, 归德之邹姓与苏、邹等姓械斗于北, 西北则乌头门之詹、陈等姓, 东北刘鳌浦扶摇之吴、杨等姓, 浦南芹里之梁、宋、钟、林等姓, 半山龙架坂之杨、林等姓, 金沙银塘之陈、赵等姓。东南则官田宅前之吴、杨等姓, 各社接连, 大者数十, 小者十余, 频年以来, 仇怨相寻, 杀夺不已。其焚掠截虏、死伤破败之惨,概不可胜言矣。
在泉州府属地区, 清代也有各种因械斗而形成的“会”。《温陵风土纪要》记载: “郡属械斗最为恶习, 有大小姓会、东西佛会, 勾结数十姓, 蔓延数十乡货源归边。”这里的所谓“大小姓会”、“东西佛会”, 是指同类乡族集团之间的联谊组织, 亦称“会邦”。根据民国年间的调查:“会邦的组织, 有如国际间的攻守同盟。一旦风潮激起, 械斗的事总不能避免, … … 于是会邦的联络, 各尽其互助的天职。因此一乡有事, 牵连常及于数十乡。”这就说明, 在“会邦”、“会社”之类的组织形成之后, 乡族械斗的规模已不可能局限于一乡一族, 而是势必波及周边的同类乡族集团。清人论日:“泉之民以乡斗, 漳民之斗则以姓斗。以乡斗者, 如两乡相斗, 地画东西分手妹 , 近于东者助东, 近于西者助西, 其牵引常至数十乡; 以姓斗者, 如两姓相斗, 远乡之同姓必受累, 累则各自为斗, 其牵引亦能至数十乡。”在此情况下, 单纯的宗族械斗已很少见孙夕尧, 即使是同一族姓内部的不同房派之争, 也会引起大规模的乡族械斗。如泉州地区的“强弱房”械斗。往往演变为“东西佛”械斗, “若强房附于东, 则弱房必附于西”, 二者都各有自己的同盟者。
清代后期, 闽南乡族械斗的主体进而演变为“旗”, 即分别以“乌白旗”、“红白旗”为标志的乡族集团。“乌白旗”主要分布于兴化府属地区, 一度参加林俊的小刀会起义, 是清末闽南最为著名的两大乡族集团。施鸿保在《闽杂记》中, 对“乌白旗”的由来有如下概述:
兴化乌白旗之始, 起于仙游洋寨村与溪里村械斗。洋寨村有张大帝庙, 村人执病中黑旗领斗获胜; 溪里村有天后庙, 村人遂执庙中白旗领斗, 亦胜。由是二村械斗, 常执黑、白旗, 各近小村附之, 渐及德化、大田、莆田、南安等处。一旗皆万余人, 乌旗尤强。… …抢劫掳抹, 为患行旅, 不但时相斗杀而已。癸丑、甲寅间, 永春小刀会匪首林俊滋事, 诱致两旗人破仙游、围兴化, 势甚猖獗。前臬宪保慎斋泰, 剿办年余。俊死, 白旗先自投诚, 乌旗犹恃众反复。及陈颂南侍御奉旨归办会匪, 始亦就抚, 然抢掠之习,扰未尽除也。
在“乌白旗”械斗爆发之前, 兴化府属尚未发生较大规模的乡族械斗, 不同乡族集团之间的分野也不明显。因此, 此次械斗集中表现为不同乡族集团的分类与重组过程庐江中学, 时人称之为“分类械斗”。咸丰五年, 莆田乡绅陈池养在《代杨东村明府拟请王抚宪速临兴郡禀稿》中说:
伏查兴郡民情, 向系欺弱暴寡, 但乡无甚大, 官得而禁。故自嘉庆以前, 虽有械斗之风, 不如漳泉之甚。道光以来, 命案不办, 惟闻缉凶, 小乡受虐无所控诉, 因而联乡与大乡斗。闻风而起, 联结渐多。道光廿五年, 仙邑香、连、慈三里联乡大斗, 旗分黑、白,因有“乌白旗” 之名。自是与乌旗合者为乌旗, 与白旗合者为白旗, 纵数十里, 横近百里, 亘于莆、仙之间, 南及惠界, 各分党类, 日事战斗。芟除树木, 毁坏禾稼栾川租房信息, 无以为生,因而掳掠附近庄村, 拦阻舟楫行旅, 渐不可制。
在“乌白旗”械斗爆发之后黄振达, 适逢林俊发动小刀会起义, 械斗双方为了借助小刀会以增强实力, 相继与林俊结盟, 遂演变为政治叛乱。陈池养察称: “闻逆俊滋事之初,仙邑朱塞(寨) 盐枭多往从之。仙邑南乡乌旗洋面陈尾, 于八月廿四日引以陷仙邑。追九月初九日, 莆、仙二邑乌白旗遂引以围郡城。其时逆贼统约四五干人, 其中乌白旗从者甚多。”此次攻城失败之后, “林俊退在华亭地方, 力劝乌白旗连和, 制造云梯, 商议再攻郡城。追泉州官军行至枫亭, 被逆匪林广要遮, 逆匪初为官军所败, 最后乌白旗三面环攻, 彼众我寡,蔡紫芬 遂为所破。及廿二日, 逆匪与乌白旗先聚莆南霞皋村, 廿三四日来攻郡城, 昼夜不息。至廿五日, 官军开城门, 与南洋义民合攻, 逆匪由山内而逸, 乌白旗散归各村。… … 迨官军进攻仙邑, 逆匪林俊并未出城抗拒, 乌白旗胆敢聚众要遮官军, 伤害文武弃及兵勇, 因而焚烧仙城内外街箱店舍。败兵归者, 俱言仙游西乡有‘不畏林俊, 但畏乌白旗’之语。”由于乌白旗人多势众, 清朝官军无力期办, 一度试图以招抚了事, 以致多年悬而未决, 演变为乡族割据局面, 时人记云:
某协戎督师剿办, 不能剿一匪乡、枭一匪首。我以招抚自愚, 贼即以受抚愚我。顿兵三月, 屡易师期, 贼匪得以从容勾结加农贝克,迨官兵一出, 即入其阱中。… … 乃在事文武, 怵于往事, 一以和解为主, 仍是办理械斗故习。甚至王春波中丞泉州凯还, 自涂岭以迄兴化, 令前驱以银牌及六品军牌分给旗匪, 民问因有‘买路’之谣。于是界尾、塘边等乡,益横不可制, 而著名匪徒如朱三、陈尾等, 益怙恶不梭矣。相传中垂启行之次日, 即有旗匪八百余人至兴化城外, 藉称向乡民索取前次攻城时寄放药铅、器械, 实欲乘机攻扑郡城, 幸被兵勇赶杀, 始行逃散。夫军威不振, 良民亦变为骄于, 何况乱民? 自是枫亭一路, 行旅不通者数年。后虽略加惩创, 而百里间不得而问, 盖同化外矣。直至(同治) 乙丑, 左帅凯旋, 橄布政司使王德榜, 以共剿办, 乌白旗之蘖始除也。
实际上, 兴化府属地区的“乌白旗” 集团并未就此绝迹, 而乡族械斗也依然如故, 直至清末仍是当地严重的社会问题。光绪年间, 莆田缙绅涂庆澜在《请饬办莆田械斗摺》中奏称: “闻本年春间, 该县东路笏石以下各巨乡相斗, 致毙数命, 报官不办, 遂致蔓延四处, 群相效尤, 于是北路则有九峰、中沁至霞坂、沟上等村, 共斗毙数十命; 南路则漱溪顶至华亭、埔关等村, 共斗毙数十命; 惟西路广业、常太二铺稍见静谧。其最著者, 东路笏石以下数十乡, 如五虎、六狮、东蔡、朱寨等处, 现在无日不斗, 无斗不毙, 尸骸枕藉, 共见共闻, 而地方官安坐衙署, 若罔闻知。计自入春以来, 斗者数百乡, 毙者数十命, 祸亦列矣, 绝未闻有办一斗案、拿一枪犯、惩一凶徒者。现在南路接连仙邑一带, 黑白旗会匪又起, 闻在漱溪顶竖旗拜盟, 啸聚千余人, 勾引斗乡奸民入会, 羽党四出抢劫掳掠。九里洋大路各处, 道途梗塞, 民情汹汹。”这说明, 在清朝末年的兴化府地区, 地方政府对基层社会已完全失去控制, 乡族割据的局面更是牢不可破。
在“乌白旗”械斗盛行之际, 漳州、泉州地区的乡族集团也开始以“旗”分类, 列械互斗。咸丰年间, 张集馨奏称: “臣前过惠安时, 见械斗方起, 部伍亦甚整齐。大姓红旗、小姓白旗, 枪炮刀矛, 器械俱备, 闻金而进, 见火而退。”塑在漳州府属地区, “大姓则立红旗, 小姓则植白旗, … …订日互斗。大姓则合族相帮, 小姓则合帮相助”。清末漳、泉地区的“红白旗”集团, 无疑是原有“会社”、“会邦”组织的进一步扩大, 由于“红白旗” 分类的范围突破了县界乃至府界, 遂使漳泉各地的同类乡族集团联为一体, 每一次“分类械斗” 都有可能动摇全局。咸丰年间, 厦门、同安、龙溪等地的乡族武装, 也一度与闽南小刀会结盟, 以致酿为大案。当时承办此案的官员记述:
厦、漳贼匪虽多, 均系乌合, … … , 惟同安情势, 则有难于措手者。弟前因略知, 系大小姓挟仇报复, 故前函中拟请绅耆劝谕, 以期解散。乃自受事后, 确加查访, 始知从同邑西南门起至灌口、龙江一带, 百余里间, 大小数十百乡, 民心无不变动。现竟按照丁口, 派纠钱文, 购办火药、器械。究其根由, 并不因会匪勾引裹胁。岂天厌此方人, 故欲歼灭其种类耶? … … 若仅恃一二公亲, 岂能尽安反侧? 若极我兵威, 又岂能将此数十百乡, 尽诛其人而赭其地?
在这里, 由于乡族武装与小刀会的密切结合弃妃不承欢, 遂使地方官员剿抚两难, 措手无策。实际上,当时即使是未曾发生小刀会起义的地区, 也无不民心思变, 四野骚然。咸丰五年, 署晋江知县禀称: “伏查晋邑幅员广阔, 俗悍民刁, 在下游素称难治谢铁骅。然自会匪滋扰, 晋邑未遭蹂躏, 论者且尚称为完善之区。… … 至械斗为下游恶习。从前地方官尚可随时随事下乡拿办, 自办理军务, 官府无力兼顾, 各乡匪类任意横行。彼此结连数十百乡, 竟敢迫近城厢警花皇妃, 列械互斗, 铳炮之声, 震闻远近。虽经绅士前往劝谕, 暂时止息, 而匪徒未经创惩, 终属目无法纪, 因以叠相报复, 要截抢掠,致民人不敢出乡, 市井萧条, 生理衰耗。外此则抢剥遍于道路, 行旅视为畏途, 窃盗扰及城乡, 善良不能安枕。”由此可见, 乡族械斗的普遍发展, 必然导致乡族割据的形成。
纵观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演变过程, 我们不难发现当地社区关系的深刻变化。前已述及,在清代闽南各地的乡族械斗中。形成了许多不同名目的乡族集团。如清初“合众姓为一姓”的同“姓”集团、清中叶的“会社”与“会邦”组织、清后期的“乌白旗”与“红白旗”, 都是因械斗而形成的乡族集团。此类乡族集团的普遍发展, 打破了强宗大族控制基层社会的局面, 族群联盟与超村落组织在社区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在另一方面, 同一社区中的不同族群, 却又长期对峙, 势如水火。这表明, 在清代闽南各地的械斗过程中, 基层社会经历了全面的分化与重组。清人陈池养论曰: “既同居一乡, 而小姓相联; 同为一姓, 而小房相联。于是或合数十乡而为一, 或分一乡而为二, 斗经岁月, 死不报官, 此械斗之风之所以日长也。”清末泉州缙绅吴增在《泉俗激刺篇》中, 对乡族械斗的恶果也有如下评述: “蔑天理, 无人心, 械斗祸最深。彼此同一乡, 既分大小姓, 又分强弱房、东西佛、乌白旗, 纷纷名目何支离。械斗祸一起, 杀伤数十里。死解尸, 冢发骨, 乡里毁成灰, 田园掘成窟。伤心惨目有如是, 不知悔祸不讲理。”
从表面上看, 乡族械斗是完全非理性的社会暴力行为, 但却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与合理的发展逻辑。笔者认为, 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社会实质, 在于争夺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权。其根本原因则是清代社会控制体系的失衡, 亦即官僚政治体制与基层社会自治化的内在矛盾。
业师傅衣凌教授认为, 中国传统社会的控制体系, 可以分为“公” 与“私” 两大系统, “公”的系统即国家政权、“私”的系统即乡族势力。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政权可以利用乡族势力对基层社会实行间接统治从而表现为某种程度的乡族自治。明中叶以降,由于宗族组织的普遍发展与财政、户籍制度的改革,导致了基层社会的全面自治化。“在聚族而居的历史条件下,基层社会的自治权往往为强宗大族所把持递使土豪劣绅得以“武断乡曲”。明嘉靖二十六年,福建巡抚朱纨在推行保甲法时,就曾经明确指出:“保甲之法,操纵在有司则可,操纵在巨室则不可。近见闻一等嘉谈力行者,此不过为蕃植武断之地耳,非真欲厚风俗也。”尽管朱纨力图打击族势力外乡人演员表,却无法改变现存的局面,他自已反被阅南“巨室”诬告入狱而死。万历二十年修仙医神,福建巡抚许孚远在团练乡兵时,则采取相反的策略,试图倚仗“富室大家的实力以控制基层社会。他认为:“此举专为各保地方所设,惟富室大家为主,贫人下户干系甚轻。万历四十三年,福建巡抚黄承玄在《约保事宜》中亦云:“凡保中富家大姓,其族众、族男、干仆,率以千百计。宜于保甲之外,另集乡兵,以资防御。”这种鼓励“富家大姓”建立乡族武装的做法既强化了乡族势力也促成了闽南民间的军事化进程。
明淸之际的长期战乱,逼使闽南民间聚族自保进一步加强了宗族组织的凝聚力。清代福建的地方官员,仍是借助于强宗大族,对基层社会实行间接统治康熙年间,闽渐总督兴永朝在福建推行“粮户归宗”赋予宗族组织包揽赋税的特权。乾隆年间福建全省推行“族正”制,“官给印照,责令约束族丁”。据说,选任“族正”是为了加强官方对大族的控制,结果却事与愿违。乾隆皇帝曾在上谕中指出:“所举族正,大半多系绅衿土豪未必尽属奉公守法之人。若明假以事权,必使倚仗声势,武断乡曲,甚而挟隙诬首及顶凶抵命,何不可为?”因此,他不同意赐予“族正”品官顶戴使之未能正式纳入官僚体制。然而既然官僚政府未能对基层社会实行直接统治,强宗大姓“武断乡曲”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如云:“漳俗,族姓大小、强弱之分最明。小役大,弱役强,由来已旧。缙绅之强大者,平素指挥其族人皆如奴隶,而性畏见官,有事则深匿不出,或阴使其族人为诸不法。愚民不知畏官惟畏若辈莫不听其驱使。在族际关系中,强宗大族更是依仗权势,鱼肉乡邻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陈盛留在《问俗录》中记云:“强凌弱、众暴寡,福建下四府皆然。诏安小族附近大族,田园种植须得大族人为看管,方保无虞。其利或十而取一,或十三而取一,名曰‘包总’。否则强抢偷窃,敢怒不敢言。在兴化府仙游县带,“小姓畏大姓甚于畏官。其畏之者何?一朝之忿,呼者四应,直有剑及寝门车及蒲胥之势。而小姓积怨既久,乃集群小姓以与之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小姓难以利用法制手段与大族抗争就只能诉诸武力了。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起源,大多表现为小族反抗大族的斗争,其原因即在于此。
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盛行,反映了官方统治能力的日益削弱。清人论及闽南乡族械斗的起因,无不归咎于吏治的腐败与法纪的废驰《泉漳治法论》指出:“夫民有屈抑则讼之官者,势也乃讼之官雨官不能治日犯不到案者,悍而不可捕也;捕已到案矣,又或贿之而不能持其平也。民以为信矣,官不能捕吾将自捕之。于是有掳禁之事,有私刑拷掠毙命灭尸之事,以为犯罪而官不能治则虽毙命灭尸无惧也。俄而信矣,毙命灭尸者可不到案矣,到而贿以免矣。于是群相效尤,遂成风俗。……至其事关乎乡邑者,则率众合族,私相侵伐,由是而有械斗之事。”闽浙总督卞宝第也认为:“至于械斗之习则有由官激成者甲乙结怨申诉至官,官或懒于听,或狱以贿成,讼者积愤不伸,遂至酿成私斗。在械斗爆发之后.又往往因官吏贪赃枉法而不能平息,甚至使之更为激化。嘉庆年间游宦泉南的闽县缙绅陈寿祺,在《冶南狱事录》中记述了当时晋江、南安、同安、龙溪等县的一些大斗案,其中多数与官吏“索贿”有关。兹略引一例:
(同安)灌口东蔡之斗也,距十余里有二姓,曰“山边李”,曰“莲花陈”,亦以其问相攻击,各毙一人。令且治东蔡狱,且贲李、陈贿。陈贫而李富,李之贿倍于陈四。李之族相与谋曰:“二姓毙人均,而贿轻重悬,不如再斗視所毙之多寡而定贿焉。毙益夥、则今怵于法,吾可无贿而息。”于是果再斗,毙陈七人,李亦毙五人。邑贡生某甲、某乙相与调停,卒使二姓纳贿累千全于官,令竟寝其狱。“有些官吏为了满足私欲,更是不择手段地激化矛盾,扩大事端,使械斗双方雪上加霜,蒙受更大的劫难。陈寿祺记云:
凡泉民械斗,……往往不以闻于官,以官不足治其狱也。其讼于官者,率乡之奸宄与讼师。比舍卤手而罗织,富者无锝脱,令乃集民壮、乡勇、徒役近百人或百余人,若出师状,驰诣其所捕捉,尚恐不胜、则以兵从。而民先尽室远遁,空其庐。令与兵役至,索人不得,则焚其屋合,映其鸡犬,鱼烂而未已、于是健役与乡之奸宄数人为之居间关说,使必纳贿以解。其富雨无阜者惧祸、不得已诺之、然亦敛钱于合族。乃集既成,官使健役等往敛而纳诸上,健役又必与居间者俱惆喝蹂贱、民毒痼焉、健役以次收囊囊。自营将、县宰以逮阁人,兼从胥役厮养舆皂之徒威中饱,然后狱事颇铎。
由于官吏不仅未能有效治理械斗,反而为民众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陈寿祺强烈反对官方对斗案的积极干预,力主以乡族自治平息械斗之风。他在《与总督桐城汪尚书书》中说:“往时猛吏治泉,闻其止斗捕凶,善钩致魁恶而用之,往往焚蔓邨庄,株连族属始未尝不扑梂一时,然其害至不可胜道。……今之宰于泉者,犹复效尤不已,诩为长策,不识摧残之极依于胡底?此郦人所为杞忧者也。”“在《与总督赵尚书书》中,他又提出:“顷承示禁止械斗,当责之生监、族长,将奏行之,甚善甚善。……必于族长、房长之中锁骨养鱼,择其端良洁恋者,立一人为族正,复立一人为族副,奏明于朝,假之以约束举劾之权严之以纵容曲庇之罚则任专而有所执持。遇有议斗集众祠堂之时林梧桐,族正、族副忠言劝阻,族长责之房长,房长责之家长及诸恶少年,而锋遂以杀,势遂以格。如是,然后族长得行其志,有司得伸其法。若其寻常雀鼠之讼,族正副可以制其曲直面止,善也;否则听断于官。勿令每案牵涉,使其仆仆然匍匐公庭由族长安而民事亦无不治。设不幸而成械斗,将必有擒絷倡乱之人以献者何凶之难缉哉!”陈氏此论,实际上是要求重申乾隆初年的“族正制”,强化宗族自治的机能,以此作为重建社会秩序的基础。此论虽不无迂腐之嫌,但却也是有感而发,表达了他对官方统治能力的极端不信任物品申购单。
平心而论,在清朝的政治体制下即使是廉吏、能吏,也未必可以制止乡族械斗这是因为,乡族械斗源于基层社会的内在矛盾,其发生与发展往往是不以官吏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廉吏与能吏只能治理于事后,却难以防患于未然清人姚莹曾经指出:“夫械斗之缘有数端,或宿仇不解而斗,或讼狱不平而斗,或大小相凌而斗,或睚眦仓卒而斗,……此皆乡情未和之故也。”这就是说,乡族械斗虽有种种不同的起因,其根本原因则是乡族内部的矛盾。由于清朝政府未能对基层社会实行直接的统治,自然也就不可能正本清源。乾隆皇帝曾明确表示,治理民间械斗之法,“惟在地方官实力弹压,有犯必惩,以清嚣凌之习,政体不过如此。”如果乡族械斗尚未危及清朝政权清政府也不可能把治理械斗视为当务之急。嘉庆年间汪志伊在《敬陈治化漳泉风俗疏》中说:“会匪由来虽久而不致酿成如川、湖巨案者则以乡邑械斗,互相仇杀,其仇不可解,其心不能合其势不能联故。”他所说的“会匪”是指当时活跃于闽南、台湾等地的天地会。既然清朝官员认为械斗有助于遏制天地会的反清活动自然也就不会积极治理当地的乡族械斗了。更有甚者,有些地方官员为了贪图私利、往往有意激化乡族矛盾,助长械斗之风,郑振图在(治械斗议冲中指出:“有司于庶狱无所罔利,而于其斗也命伍伯询有费力者嬲之,武弁亦剖食焉,而皆以斗为利薮。……从前械斗之案,官籍以渔利近时无利可图,则亦不得不事和解。”陈寿祺论及闽南官吏办理斗案时的“贪贿”之风则认为这是当时的地方财政体制使然。他在《冶南狱事录》中指出:“大邑廉俸仅干金,而岁费当数万缗。郡伯之例规,幕宾之修脯,驿传之供亿,贼囚之解送、其用至繁浩,计安所出?非资贿于民不可。资贿于民,则莫械斗若也。莅兹土者,上下内外嚣然,帷贿之是图。官所置民壮乡勇,大抵皆市井诸恶少,与悍役日出洞伺民间,一闻某乡械斗,则鼓掌相庆否则疾首蹙额,若不可终日。”这种以斗案为生财之道,唯恐民间不斗的心态,不仅反映了官吏道德素质的普遍下降,而且说明乡族械斗与当时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延及清代后期、闽南乡族械斗已演变为全面的社会动乱,各级官员无不视为心腹之患,但这时已是病入膏育,无从治理了。
应当指出直至民国初年闽南乡族械斗仍是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当时福建当局曾制定系列章程,严令惩办各地斗案,根治械斗恶习但仍然收效甚微。如云:“仙游莆田等处之乌白旗、铳刀会,同安等处之班、苦、包、齐及会班、会齐等会,又晋江之会帮强弱会,各种名目,不一而足。无非集群顽不逞之徒,为贪劣之乡长、族长及讼棍、土豪所嗾使伺隙而动强凌弱、众暴寡。甚至一乡而联合数十乡此邑而牵动彼邑求快一朝之忿,寻仇报复,身命财产轻于鸿毛。……举凡极恶穷凶、残暴惨酷之行为,皆若行所无事。而盗匪之乘机蜂起,良儒之横被株连无影侦察队,更不堪问。地方官之贤良者,办理得法,尚可补救一时,然亦不外罚款私和了事,从未肯执法以相绳。不肖官吏一遇斗案,由皆视为利薮,敲诈多端,微独不能先事防维,且复有意酿成巨案以遂其营利之私。故一案之起,其初两造不过小怨小嫌,每因官吏之恣为需索判断不公,愈积愈深,铤而走险,或致无数之斗案展转发生迄无己时,而弭斗之法益穷,此可为太息痛恨者也!这里描述的闽南乡族械斗态势,与清末可谓一脉相承,并无二致。民初闽南地区的民军四起与军阀割据局面,实际上也是乡族割据的进一步发展在此难以详述,容当另文探讨。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1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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